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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本版出现物品条目及法律相关规定与说明
文物、文献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根据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民间收藏文物不在此禁售之列。
禁止出口的物品
根据《全国人代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买卖域名、E-mail地址等
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规定:买卖E-mail地址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对出售人进行处理。
无线电台(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音乐影像制品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伪造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不得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物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也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如:科研用软件——某银行的操作系统、某网络公司的数据库程序、某导弹发射程序。(未经授权的软件)
无注册号的磁带或光盘等,共享软件。
Beta级或未公布的软件。(未经授权的软件)
未同设备捆绑出售的OEM软件。
解密软件(为破解正版软件密码)
伪造、买卖各类证件、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此类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类
国酒不能卖,洋酒收藏数量1~3瓶可以卖,大于此数量不能卖。拥有出售酒精饮料的执照者除外。
烟草专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股票、债券和其他公开发行的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如:证券、股票、债券、彩票、流通的认购证。
集邮票品
合法的邮票交换和买卖可以进行,但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经营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六)走私或经营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二)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制作经营集邮品;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四)非邮政通信企业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枪支、弹药、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管制刀具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
警用和军用物品、设备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动物
允许销售常见的家禽、家畜、宠物或可食用动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不能销售。
钱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饲料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15,16,17,18,19条等规定。
虚拟的服务
保险服务以及契约等
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物品以及任何与交易宗旨不符的物品
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的
被禁止的著作、文献、资料等
需有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如:有线电视或碟型人造卫星天线等
人体器官、遗体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属于禁止生产、销售及持有的报警器
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斧头,弓驽,吹箭,有放血槽的刀具,用于人身防卫的电击器
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喷雾器、喷液器等防身设备、设施、器材
各种形式的发票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各类彩票,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盗版及仿制品
烟花爆竹
助动车(50CC以下或无牌照)
黄色、淫秽物品,色情广告和性服务
反宗教信仰物品
赌具,如吃角子***、透视麻将、透视扑克等
犯罪工具
QQ号码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Q币
带有 性的种族主义物品
终身免服务费(信息费)的寻呼机(含股票机、数字机、中文机)
赃物,走私品
不属于您的物品
禁止在本版出现物品条目及法律相关规定与说明
文物、文献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根据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民间收藏文物不在此禁售之列。
禁止出口的物品
根据《全国人代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买卖域名、E-mail地址等
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规定:买卖E-mail地址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对出售人进行处理。
无线电台(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音乐影像制品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伪造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不得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物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也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如:科研用软件——某银行的操作系统、某网络公司的数据库程序、某导弹发射程序。(未经授权的软件)
无注册号的磁带或光盘等,共享软件。
Beta级或未公布的软件。(未经授权的软件)
未同设备捆绑出售的OEM软件。
解密软件(为破解正版软件密码)
伪造、买卖各类证件、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此类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类
国酒不能卖,洋酒收藏数量1~3瓶可以卖,大于此数量不能卖。拥有出售酒精饮料的执照者除外。
烟草专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股票、债券和其他公开发行的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如:证券、股票、债券、彩票、流通的认购证。
集邮票品
合法的邮票交换和买卖可以进行,但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经营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六)走私或经营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二)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制作经营集邮品;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四)非邮政通信企业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枪支、弹药、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管制刀具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
警用和军用物品、设备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动物
允许销售常见的家禽、家畜、宠物或可食用动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不能销售。
钱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饲料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15,16,17,18,19条等规定。
虚拟的服务
保险服务以及契约等
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物品以及任何与交易宗旨不符的物品
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的
被禁止的著作、文献、资料等
需有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如:有线电视或碟型人造卫星天线等
人体器官、遗体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属于禁止生产、销售及持有的报警器
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斧头,弓驽,吹箭,有放血槽的刀具,用于人身防卫的电击器
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喷雾器、喷液器等防身设备、设施、器材
各种形式的发票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各类彩票,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盗版及仿制品
烟花爆竹
助动车(50CC以下或无牌照)
黄色、淫秽物品,色情广告和性服务
反宗教信仰物品
赌具,如吃角子***、透视麻将、透视扑克等
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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